(2015)马民劳初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胡占杰与焦作煤业(集团)小马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占杰,焦作煤业(集团)小马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马民劳初字第00011号原告胡占杰,男,汉族,1966年7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冯占全,焦作市马村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焦作煤业(集团)小马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志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卢泰光,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张志强,河南金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占杰诉被告焦作煤业(集团)小马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占杰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占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小平审 判 员 王月霞人民陪审员 霍春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