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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民一初字第17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赵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1775号原告赵某,女,汉族,1990年3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卫东,上蔡县司法局西洪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告黄某,男,汉族,1989年10月1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赵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承担。审判员  文纪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程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