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民初字第59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赖某与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5916号原告赖某,女,197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邹某,男,1966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原告赖某与被告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赖某以再给被告邹某一个和好的机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为122.5元,由原告赖某负担。代理审判员杨启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肖付萍(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