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执字第192-2、19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唐勇金、XX程、白远鑫、陈志刚没收财产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勇金,XX程,德阳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执字第192-2、195-2号公诉机关德阳市人民检察院。被执行人:唐勇金,男,生于1983年2月8日,汉族,初中文化,粮农,住中江县,现服刑。被执行人:XX程,男,生于1975年6月23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中江县,现服刑。德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唐勇金、XX程等贩卖、运输毒品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德刑二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中判处没收唐勇金、XX程个人全部财产。现该案的财产刑已立案移送本院执行机构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中江县公安局于2013年2月26日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江仓山支行冻结了被执行人唐勇金之妻人向艳账号XX上的存款16993.00元、同日冻结了向艳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江县凯江镇支行账号XX上的存款1111.82元;同年9月16日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江县凯江镇支行冻结了被执行人XX程之妻朱永闯账号XX上的存款18787.7元。本院判决确认上述存款系赃款,应该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唐勇金之妻人向艳账号XX上的存款16993.00元、账号XX上的存款1111.82元;被执行人XX程之妻朱永闯账号XX上的存款18787.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傅涛(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