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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鄞望民初字第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许光阳与岑乾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光阳,岑乾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望民初字第293号原告:许光阳,医生。被告:岑乾通,职业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光阳诉被告岑乾通财产损害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光阳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岑乾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光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8元,减半收取339元,由原告许光阳负担。审 判 员 石银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戴丹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