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鸡民初字第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马某与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鸡民初字第438号原告马某,农民。被告田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以与被告田某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判员 康永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聚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