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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鸡民初字第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马某与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鸡民初字第438号原告马某,农民。被告田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以与被告田某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判员  康永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聚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