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槐民特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徐献岭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献岭,刘锡平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槐民特字第20号申请人徐献岭,女,193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申请人刘锡平,男,196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徐献岭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刘锡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申请人徐献岭以自行解决相关问题为由,于2015年8月10日撤回该项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徐献岭申请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徐献岭撤回宣告被申请人刘锡平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审判员 夏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