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横商初字第7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任勤昌与董阳民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勤昌,董阳民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七条,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横商初字第789号原告:任勤昌。委托代理人:杜加利。被告:董阳民。原告任勤昌为与被告董阳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拖欠工资6800元及利息(自2015年6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2年9月份至2013年2月份期间,原告受被告雇佣,在青海省德令哈家俱广场工地工作。2013年2月18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出具结算单一份,确认尚欠原告工资6800元。欠款至今,被告分文未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七条、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董阳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任勤昌工资68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5年6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上述款项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被告董阳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剑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 记员 陈安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