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阳刑二终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马国章贩卖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辽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国章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辽阳刑二终字第120号原公诉机关灯塔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国章,男,1982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捕住灯塔市烟台街道。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1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灯塔市看守所。辩护人王文强,系辽宁王雅娟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印X影,女,1972年生,汉族,现住辽阳市太子河区,系被告人马国章的亲属。灯塔市人民法院审理灯塔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国章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4年8月13日做出(2014)灯刑初字第139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马国章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马国章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作出(2014)辽阳刑二终字第181号刑事裁定,以原审被告人在二审审理期间,提交了新证据致本案事实不清为由,撤销灯塔市人民法院(2014)灯刑初字第139号刑事判决,发回灯塔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于2015年4月3日作出(2015)灯刑重字第0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马国章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辽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曹廷、杨伟光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马国章及辩护人王文强、印X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定,2013年11月份期间,被告人马国章在灯塔市□□新城门口、□□游戏厅门口等地分五次向张X新贩卖冰毒,重量合计1.8克,金额为1800元。2013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马国章在□□动漫城门口以200元的价格卖给刘X0.2克冰毒。2013年11月30日,被告人马国章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当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马国章家扣押电子秤一个,冰毒三小袋,经辽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证实马国章三袋白色晶体共重1.0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原审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并根据原审被告人马国章具体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马国章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上诉人马国章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为:一审量刑过重,罚金过高。出庭检察员意见:对全案事实及证据情况,对上诉人明知毒品而贩卖,上诉人供述及证人证言均能够证实共贩卖了六次毒品,根据张X新证言证实其向张X新贩卖毒品六次,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检察机关认定了四次毒品。关于量刑,原审法院判决事实及证据采信正确,关于辩护人提出的马国章认罪态度好的情节,在原审时上诉人马国章只承认二次,检察员认为不应认定其认罪态度好,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马国章的犯罪事实清楚,并有被告人马国章供述、证人乔X、张X新、刘X等人证言,鉴定报告、户籍证明、案件来源、归案经过、扣押清单、情况说明、抓捕经过等证据在卷佐证,足资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均经二审庭审质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马国章身无视国家法律,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惩处。关于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所提的一审法院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经查,一审法院在量刑时已充分考虑,且在二审期间没有新的证据提交,故对其上诉理由不予支持。原审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数额、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影响,量刑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抗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大庆审 判 员 李洪军代理审判员 刘姝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杨德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