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一中刑终字第1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朱金星抢劫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金星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一中刑终字第1321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金星,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5年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朱金星犯抢劫罪一案,于2015年5月18日作出(2015)浦刑初字第1888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朱金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七千五百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原审被告人朱金星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金星又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朱金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公民财物,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而在户内当场使用暴力,并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系入户抢劫。上诉人朱金星数次因故意犯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其此次犯罪系未遂,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故可以比照既遂犯予以减轻处罚。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朱金星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朱金星撤回上诉。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5)浦刑初字第188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 强审 判 员 李玉珍代理审判员 胡 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黄 琦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