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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响尖民初字第00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殷昌梅与周正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昌梅,周正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响尖民初字第00180号原告殷昌梅。委托代理人汪洪龙,响水县城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正利。原告殷昌梅诉被告周正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原告殷昌梅的委托代理人汪洪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正利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殷昌梅诉称,被告周正利与原告弟弟系好朋友。2013年1月31日,被告周正利因经营需要,立据两次向原告借款6万元,双方分别约定了借款期限及利率标准。借款到期后,被告却避而不见,至今未还。现要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6万元及该款自2013年1月31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偿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周正利未作答辩,亦未提供与本案相关的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31日,被告周正利立据借到原告殷昌梅3万元,约定借款期限到2013年7月31日,月利率2%;同日,被告周正利又立据借到原告殷昌梅3万元,约定借款期限到2014年1月31日,月利率1%。借款到期���,被告周正利未按约定向原告归还借款本息。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条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被告周正利未按双方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要求其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正利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殷昌梅借款6万元,并承担该款利息(利息自2013年1月31日起至款项偿还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周正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长 王      东代理 审 判员 代理审判员吴鹏飞人民陪审员人 民陪审  员胡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员 朱      琳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