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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初字第1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白金枝、赵秋艳与柳建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1102号原告白金枝。原告赵秋艳。委托代理人史天伦,宝丰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柳建辉。本院在审理原告白金枝、赵秋艳诉被告柳建辉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白金枝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柳建辉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金枝、赵秋艳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柳建辉的起诉,是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金枝撤回对被告柳建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13元,减半收取406.5元,由白金枝、赵秋艳负担。审 判 长  马海民代理审判员  周晓寒人民陪审员  马亚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陈松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