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一初字第16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王凯南与郑州海亿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凯南,郑州海亿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一初字第1625号原告王凯南,女,汉族,1989年10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滑县。被告郑州海亿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纬五路政六街交叉口河南合作大厦B座17楼。法定代表人:王国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凯南诉被告郑州海亿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凯南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凯南负担。审 判 长 杨 关人民陪审员 :贾荣华人民陪审员 :蒋根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朱 文 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