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城执字第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申请人执行人王玉霞诉被执行人孟照鹏民离婚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霞,孟照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采取强制措施用)(2015)德城执字第398号申请执行人:王玉霞,女,1985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德城区和平公寓北区最北头楼1单元4楼西户。被执行人:孟照鹏,男,197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德城区十三局宿舍南区25号楼4单元408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德城民初字第13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孟照鹏位于德城区水电十三局南区25号楼408号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士文执行员 曹富新执行员 邓华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