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桐行审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杭州市物价局与峰华控股集团桐庐置业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杭州市物价局,峰华控股集团桐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杭桐行审字第58号申请执行人:杭州市物价局。法定代表人:郭初民。委托代理人:金曙明、周寅。被执行人:峰华控股集团桐庐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林国。申请执行人杭州市价格局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峰华控股集团桐庐置业有限公司强制执行罚款74500元及加处罚款74500元,合计149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定,杭州市物价局于2013年11月12日对峰华控股集团桐庐置业有限公司“滨江1号公寓”售楼部商品销售明码标价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存在以下事实:1、“滨江1号公寓”售楼部现场内在主要吧台、展厅、沙盘以及业务大厅内未在醒目位置放置《商品房销售价目表》的手册和易拉宝展牌。《商品房销售价目表》的手册由销售人员保管,《商品房销售价目表》销控价格表的易拉宝被安置在会议室内的杂物间。2、“滨江1号公寓”预售证共7张,其中9号楼为纯商业房,共领取6张预售证,共计可售房源652套,其中已售469套,还有可售房源203套,在该203套房源中,5号楼市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公安分局因涉案冻结停止销售共54套,合计可售房源149套未按规定进行价格公示。杭州市物价局认为峰华控股集团桐庐置业有限公司149套可售房源未按规定进行价格公示的行为违反了《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第八条、第九条,《浙江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峰华控股集团桐庐置业有限公司构成了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杭州市物价局于2014年6月9日作出杭价检处〔2014〕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峰华控股集团桐庐置业有限公司的价格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峰华控股集团桐庐置业有限公司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对149套可售房源未公开公示的价格违法行为,每套罚款500元,共计罚款74500元。并要求峰华控股集团桐庐置业有限公司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逾期未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4年6月10日送达峰华控股集团桐庐置业有限公司,其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2014年6月24日,杭州市物价局依据峰华控股集团桐庐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作出杭价检延〔2014〕1号延期(分期)缴纳罚没款决定书,批准峰华控股集团桐庐置业有限公司延期至2015年1月22日前交纳罚款74500元。2015年4月2日,杭州市物价局向峰华控股集团桐庐置业有限公司送达杭价检催〔2015〕2号履行行政处罚催告书,要求其在收到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年4月24日,杭州市物价局依据峰华控股集团桐庐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作出杭价检延〔2014〕2号延期(分期)缴纳罚没款决定书,批准峰华控股集团桐庐置业有限公司延期至2015年6月1日前交纳罚款74500元。2015年6月10日,杭州市物价局向峰华控股集团桐庐置业有限公司送达杭价检催〔2015〕3号履行行政处罚催告书,要求其在收到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峰华控股集团桐庐置业有限公司至今仍未交纳该罚款。本院认为,杭州市物价局作出的杭价检处〔2014〕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对峰华控股集团桐庐置业有限公司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雷 丽代理审判员 童杭烟人民陪审员 罗 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高柳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