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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民初字第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王荣跃与XX、陈海燕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荣跃,XX,陈海燕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初字第981号原告王荣跃。委托代理人高荣路,山东方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被告陈海燕。本院在受理原告王荣跃诉被告XX、陈海燕为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提出对被告XX、陈海燕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对XX、陈海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64元,减半收取982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段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冯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