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民初字第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王荣跃与XX、陈海燕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荣跃,XX,陈海燕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初字第981号原告王荣跃。委托代理人高荣路,山东方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被告陈海燕。本院在受理原告王荣跃诉被告XX、陈海燕为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提出对被告XX、陈海燕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对XX、陈海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64元,减半收取982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段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冯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