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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番法刑初字第1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章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番法刑初字第1323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章某,户籍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因本案于2015年8月3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穗番检公刑诉[2015]12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某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3月23日23时许,被告人章某醉酒驾驶一辆号牌为粤J×××××速龙迪牌普通两轮摩托车,驶至广州市番禺区市新路南村镇南村实发商场对开路段,与行人赵某发生碰撞,造成双方倒地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章某受伤被送医院治疗。经鉴定,被告人章某被查获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9.5毫克/100毫升。2015年8月3日,被告人章某主动到案接受处理并如实供述。另,案发后被告人已赔偿赵某人民币110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章某具有自首的情节,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章某对指控事实、罪名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章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章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3日起至2015年9月22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陈善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黄秋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