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258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陆建军、唐芹芹与陈青平、胡喜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建军,唐芹芹,陈青平,胡喜梅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25842号原告陆建军,男,1962年5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唐芹芹,女,1963年8月4日生,汉族,住同上。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顾宏杰,上海市国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青平,男,1962年10月7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被告胡喜梅,女,1966年10月20日生,汉族,户籍地同上。本院受理原告陆建军、唐芹芹诉被告陈青平、胡喜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被告陈青平、胡喜梅需要公告送达,不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陆建军、��芹芹诉被告陈青平、胡喜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周 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魏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