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中法民六仲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中山市东凤镇梁舟服装店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山市东凤镇梁舟服装店,吴翠璇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中法民六仲字第119号申请人:中山市东凤镇梁舟服装店,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梁舟,店长。委托代理人:符燕敏,该店员工。被申请人:吴翠璇,女,198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申请人中山市东凤镇梁舟服装店不服广东省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中劳人仲案字〔2015〕891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上述裁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吴翠璇与中山市东凤镇梁舟服装店就解除劳动合同产生纠纷,吴翠璇向广东省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5年4月14日,广东省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中劳人仲案字〔2015〕891号仲裁裁决,终局裁决:一、中山市东凤镇梁舟服装店须支付吴翠璇:(一)2014年12月奖金901元;(二)2014年12月份加班工资差额1804.14元;(三)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816.04元;以上合计4521.18元。二、驳回吴翠璇其余仲裁请求。中山市东凤镇梁舟服装店不服上述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主要事实与理由有:一、仲裁裁决中山市东凤镇梁舟服装店支付吴翠璇2014年12月份的奖金、加班工资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等款项侵犯了中山市东凤镇梁舟服装店的利益和权益。二、吴翠璇属于擅自旷工离岗超过三天,按照公司规定请求追回12月底薪1792元。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中山市东凤镇梁舟服装店对吴翠璇解除劳动合同前的工资标准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提出异议,该主张属于事实认定的范畴,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撤销裁决的情形。综上,应驳回中山市东凤镇梁舟服装店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中山市东凤镇梁舟服装店要求撤销广东省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中劳人仲案字〔2015〕891号仲裁裁决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中山市东凤镇梁舟服装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瑄审 判 员 梁艳凤代理审判员 卢俊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彭思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