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法执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某,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5)兴法执字第149号申请执行人潘某被执行人赵某申请执行人潘某依据本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144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赵某关于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6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现被执行人赵某已自动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1444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卢统英审判员 石卢胜审判员 陈东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周春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