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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茌民一初字第1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李丽与张希芝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丽,张希芝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茌民一初字第1342号原告:李丽。委托代理人:张秀忠,茌平华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董丽。被告:张希芝,公民身份号码:3725241965********,男,1965年4月6日出生,汉族,茌平县振兴街道办事处焦庄村四组组长,住该村。委托代理人:桑华德,山东泰泉(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桂霞,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丽与被告张希芝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丽诉称:2013年3月15日,振兴街道办事处焦庄村召开了四组全体村民会议,会议讨论并通过了《焦庄村四组分楼方案》,四组组长张希芝称:每人按30平方,每平方按2600元进行分配,每户按实际人口、实际建筑面积多退少补。原告作为焦庄村四组的一员,完全符合《焦庄村四组分楼方案》中楼房分配的条件,但被告却没有给原告进行楼房分配,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未果,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楼房款78000元或确认原告应得到3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所有权。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被告属于诉讼主体错误,被告张希芝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本案原、被告之间不是自然人之间的纠纷,本案被诉主体不适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75元,退还原告李丽。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邢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