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法执字第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赵多秀与李修军、李晓艳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多秀,李修军,李晓艳,曹培良,聂晓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353号申请执行人赵多秀。被执行人李修军。被执行人李晓艳,系被告李修军之妻。被执行人曹培良。被执行人聂晓倩,系被告曹培良之妻。本院在执行赵多秀与李修军、李晓艳、曹培良、聂晓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密市人民法院(2014)高民初字第21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作坤审判员 付深平审判员 李其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曹仲良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稿纸签发:核稿:拟稿:李其华事由: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高法执字第353号申请执行人赵多秀,女,1964年12月6日生,汉族,住高密市密水街道张家埠社区华润花园2街143号,身份证号:370727196412060384。被执行人李修军,男,1979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高密市朝阳街道东栾庄村389号,身份证号:22240619791210481X。被执行人李晓艳,女,1976年6月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李修军之妻,身份证号:370727197606073129。被执行人曹培良,男,1979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高密市周戈庄镇曹家村57号,身份证号:370727197910274873。被执行人聂晓倩,女,1987年7月23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曹培良之妻,身份证号:37078519870723070X。本院在执行赵多秀与李修军、李晓艳、曹培良、聂晓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密市人民法院(2014)高民初字第21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田作坤审判员付深平审判员李其华二0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曹仲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