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中法刑执字第4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谢格林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谢格林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韶中法刑执字第4111号罪犯谢格林,男,199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藤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韶关监狱服刑。罪犯谢格林,2010年11月3日因犯抢劫罪被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考验期为2010年11月15日至2012年11月14日��。该犯因在缓刑考验期间犯新罪,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3日作出(2013)穗荔法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撤销本院(2010)穗荔少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书第七项对被告人谢格林犯抢劫罪宣告缓刑二年的执行部分,以被告人谢格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与前罪未执行的刑罚有期徒刑八个月零十四天,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4月25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韶关监狱以罪犯谢格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谢格林在本次考核期间(2013年4月25日至2015年4月25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17次;2014年3月获得表扬;2014年11月获得表扬。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执行完毕。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谢格林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格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9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 循代理审判员 王华明代理审判员 钟素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梁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