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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前民初字第2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原告前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杨儒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前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儒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前民初字第2365号原告:前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贺大宽。委托代理人:高鹏。被告:杨儒红。本院在审理原告前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杨儒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前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前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承担,剩余85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审判员  沈凤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 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