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民申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赵莉、陈本智与赵莉、陈本智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莉,陈本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申字第19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赵莉。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本智。再审申请人赵莉与被申请人陈本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济民终字第5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赵莉申请再审称:一、申请人有新证据证人证言可以证明申请人已偿还该借款。被申请人给过申请人10万元,在分手时申请人已经偿还给被申请人。申请人除原审中提交的短信证据、还款时的取款证明,现在还有证人吴某可以作证。二、被申请人所发给申请人的短信足以证明申请人还款的事实。至于发信时间与接收时间不一致,并不能得出否定该手机短信内容真实性这一结论。手机短信虽然存在被伪造的可能,但对于普通的用户而言要修改手机短信内容存在技术性的困难。经申请人多次向移动公司技术人员咨询,已就���信息的起始时间与被申请人发出的时间不一致作了详细说明。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客户详单”显示,在2014年5月15日,被申请人给申请人发过唯一的一次信息,而申请人当日也仅收到被申请人的这一次信息,这就足以印证了申请人提交的短信正是被申请人发出的。申请人二审提交的取款凭条足以证明申请人已还款。在还款时被申请人没有写收条,并说当时给申请人钱时也没让申请人写收条,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也就没再坚持要求其写收条。综上,赵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申请再审。陈本智提交意见称:申请人在一审主张是在2014年5月还的款。二审时又主张是1月份还的款,实际是赵莉借钱后始终未还。移动公司的通迅记录足以说明申请人在伪造证据。手机短信的接收时间在发送时间之前8小时,申请人虽主张“云终端”���概念作解释,但又拿不出技术权威部门的专业鉴定报告证明当天移动公司曾经出现过设备升级或技术故障。本院认为:申请人赵莉提交了手机保存的短信息主张其已履行了还款义务,被申请人陈本智不予认可,且赵莉手机中短信息时间为2014年5月15日13点40分,被申请人提交的移动公司出具的手机短信息详单记录中显示发出短信的时间为2014年5月15日21点40分,申请人手机中信息时间早于被申请人短信记录中发送时间,申请人手机短信息未能与其他的证据形成一个完整、有效的、严密的证据链条,且申请人所书写的借条现由被申请人所持有,这与正常情况下还款后应将借条收回也不相符。申请人虽就短信的接收时间在发送时间之前作了说明,但并未提供技术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申请人在一审时已申请证人吴某出庭作证,但证人吴某并未到庭,视为举证不能,现再申��该证人作证,已超过举证期限,本院不予支持。且该证人证言也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偿还被申请人10万元现金的事实。综上,赵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赵莉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传平代理审判员 刘 聪代理审判员 安 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周丽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