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阳民一终字第00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刘建与辽阳县刘二堡镇前杜村民委员会、葛国润、曾凡双、乔银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辽阳县刘二堡镇前杜村民委员会,刘建,葛国润,曾凡双,乔银山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阳民一终字第005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辽阳县刘二堡镇前杜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翟福纯,系主任。委托代理人:翟庆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建,男,1978年11月24日生,汉族,瓦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葛国润,男,1968年2月27日生,汉族,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曾凡双,男,1989年4月15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国胜,系辽宁诚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乔银山,男,1969年6月9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孙明远,系辽宁诚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原告刘建为与原审被告辽阳县刘二堡镇前杜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前杜村)、葛国润、曾凡双、乔银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辽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7日作出(2015)辽县民初字第00116号民事判决,前杜村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前杜村的委托代理人翟庆丰、被上诉人葛国润、刘建、曾凡双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国胜、乔银山的委托代理人孙明远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的回迁楼网点外墙保暖工程承包给被上诉人乔银山还是曾凡双一审没有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阳县人民法院(2015)辽县民初字第0011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辽阳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4805元,退回上诉人辽阳县刘二堡镇前杜村民委员会。审判长 张丽娟审判员 喻政文审判员 曹丽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孙春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