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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婺白民初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李先强与周玉芳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先强,周玉芳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白民初字第179号原告李先强。被告周玉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先强诉被告周玉芳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先强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先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先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98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盛云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 记员  孙娅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