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婺白民初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李先强与周玉芳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先强,周玉芳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白民初字第179号原告李先强。被告周玉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先强诉被告周玉芳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先强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先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先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98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盛云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 记员 孙娅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