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玉民初字第1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张玉东与王宝仓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东,王宝仓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玉民初字第1297号原告张玉东,男,1969年12月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玉田县。被告王宝仓,男,1982年1月2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玉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东与被告王宝仓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玉东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张玉东负担。审 判 长 马宏坤代理审判员 丁庆东人民陪审员 黄宝永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冯兴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