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立民终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徐大宽 不予受理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大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立民终字第137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徐大宽,男,汉族。上诉人徐大宽因不服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15)盘法立民初字第23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徐大宽上诉称: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错误,上诉人起诉及起诉内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裁定由一审法院对本案立案受理。经本院审查认为,本案系因上诉人要求确认在1993年按厂文件规定搬迁昆明建造的400多套房改房集资建房中上诉人应享有的一套房改房资格等为由提起诉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规定,“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本案中,根据上诉人提交的立案材料、诉请、事实及理由,其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的主管范围,一审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万绍敏审 判 员 方 虎代理审判员 荆 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杨皓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