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园商初字第02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中外运-敦豪国际航空快件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苏州创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外运-敦豪国际航空快件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苏州创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园商初字第02200号原告中外运-敦豪国际航空快件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苏州市星海街225号。负责人陈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成,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燕,该公司员工。被告苏州创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新未来花园21幢501室。法定代表人朱云华。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外运-敦豪国际航空快件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诉被告苏州创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外运-敦豪国际航空快件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外运-敦豪国际航空快件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8元,减半收取为384元,由原告中外运-敦豪国际航空快件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柳蓓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 虎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