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执字第008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伏东与西安龙邦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执字第00849号申请执行人伏东。被执行人西安龙邦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业军,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伏东与被执行人西安龙邦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淮开民初字第01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西安龙邦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委托本院执行该案,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安龙邦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因被执行人西安龙邦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在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西安龙邦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在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西安龙邦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在银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18号新科大厦1幢1单元17层11702室为其他公司租赁的办公场所,房东为个人。嗣后,本院依法调取被执行人的工商信息,被执行人住所地已变更为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18号新科大厦A座3层10303室,经查,该房屋为个人租住的住处,房东亦为个人。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下落,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雁执字第0084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宇润代理审判员 郭宝平代理审判员 张 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培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