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即调执字第9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宫兆雷与吴洪彬、邢德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宫兆雷,吴洪彬,邢德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即调执字第969号申请执行人宫兆雷。被执行人吴洪彬。被执行人邢德岩。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宫兆雷与被执行人吴洪彬、邢德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即墨市人民法院(2015)即民初字第2782号民事调解书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冬梅审 判 员 李 瑜代理审判员 胡志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郑 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