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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即调执字第9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宫兆雷与吴洪彬、邢德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宫兆雷,吴洪彬,邢德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即调执字第969号申请执行人宫兆雷。被执行人吴洪彬。被执行人邢德岩。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宫兆雷与被执行人吴洪彬、邢德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即墨市人民法院(2015)即民初字第2782号民事调解书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冬梅审 判 员  李 瑜代理审判员  胡志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郑 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