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佛南法知刑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佛山市通润热能科技有限公司、谭连元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科立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佛山市通润热能科技有限公司,谭连元,陆四华,王永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佛南法知刑初字第49号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害单位佛山市科立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官窑黎岗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孙立国。委托代理人陆垂军,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珂,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单位佛山市通润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三水中心科技工业区B区60号(F2)。法定代表人谭连元。诉讼代表人李倩雯,佛山市通润热能科技有限公司行政部主管。辩护人姚丹萍,广东国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谭连元,住南海区,2013年6月20日因本案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王广华,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王雪琴,广东昊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陆四华,男,1977年10月20日出生于湖南省长沙市,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2013年6月20日因本案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林海红,广东宝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永机,男,1980年6月17日出生于广东省雷州市,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雷州市,2013年7月8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取保候审。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4)25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佛山市通润热能科技有限公司及被告人谭连元、陆四华、王永机犯侵犯商业秘密罪,于2014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不公开开庭(因涉及商业秘密)审理了本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关尚辉、代理检察员张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害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及辩护人、被告人谭连元、陆四华、王永机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公诉机关需补充侦查而延期审理。2015年8月10日,公诉机关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公诉机关申请撤诉的理由充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嘉昇审判员  黄馨栗审判员  赖金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梁 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