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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哈民一民再终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李强与黑龙江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哈大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李强,黑龙江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哈大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哈民一民再终字第2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强,住黑龙江省安达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黑龙江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哈大分公司(原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以下简称哈大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哈大公路零公路处。法定代表人刘鲲,经理。委托代理人计军,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申请再审人李强与被申请人黑龙江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哈大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28日作出(2006)松民初字第575号民事判决,李强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07年2月7日作出(2007)哈民一终字第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强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4日作出(2014)黑高民申复字第79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李强、被申请人哈大分公司委托代理人计军到庭参加诉讼。原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于2001年成立,是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所属的一个有营业执照、有独立财产和经营场所,拥有独立用人权的分公司。李强于2001年到该单位单位工作,2003年6月1日签订了劳动合同书,合同约定李强到从事工勤岗位工作,月工资600元,合同期限为3年。2004年3月26日,黑龙江分公司认为李强在工作中涉嫌存在严重违纪行为并开始组织调查。同月29日,黑龙江分公司要求李强交接工作配合调查,工作交接后,李强处于待岗状态,但每日正常上班并参加单位的各项活动。同年4月12日,黑龙江分公司以李强在工作中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作出了关于解除与李强劳动合同关系为内容的稽查通知书并将该稽查通知书送达李强所在大庆站。当日,李强所在部门大庆站召开会议,由站长李井章向包括李强在内的与会人员通报了该稽查通知书。李强于2004年4月起离开单位后始终未工作,也未从黑龙江分公司处领取任何劳动报酬。2006年4月5日,李强从黑龙江分公司处复印了一份2004年4月13日作出的稽查通报一份,并于当日向黑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撤销黑龙江分公司作出的解除与李强劳动合同关系的决定,经黑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后,以李强申请仲裁超过了仲裁时效为由作出了驳回李强申诉请求的仲裁裁决书,李强于同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一审判决认为,黑龙江分公司经认定李强存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依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和本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作出解除与李强劳动合同关系的决定。李强对被告所作出的解除与其劳动合同关系的决定有异议,应当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李强所在部门于2004年4月12日召开会议通报了公司对李强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李强已于2004年4月12日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但其在长达近两年的时间内没有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已经超过仲裁时效,黑龙江分公司抗辩理由成立,故对李强诉讼请求不予以支持。李强主张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采用书面方式将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送达劳动者,因目前我国法律对此并无强制性规定,故本院对李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判决:驳回李强的诉讼请求。判后李强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二审认定事实与原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二审判决认为,被上诉人黑龙江分公司依据合同书和本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作出解除与李强劳动合同关系的决定,已向李强宣布,此时双方争议已产生,李强在该争议发生后二年之久才主张权利,根据法律规定,其主张已超过法定期限,故此请求不予支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李强申请再审称:其未接到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决定,不知道已被解除了劳动合同。请求撤销一、二审法院判决,并判令东北高速公司恢复其职工身份,享受相应的待遇,赔偿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再审查明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于2010年变更为黑龙江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哈大分公司。本院再审认为,原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有误,违反法定程序。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07)哈民一终字第8号民事判决及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2006)松民初字第57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徐朝晖代理审判员  刘正航代理审判员  郭英禄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杜欣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