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岱民初字第2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郭运花与张国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运花,张国迎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岱民初字第2162号原告郭运花。委托代理人刘华,宁阳鹤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国迎。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孙见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杜妹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