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执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宁与被执行人刘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宁,刘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执字第215号申请执行人张宁,女,196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宁,男,197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张宁与被执行人刘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7日作出的(2014)六沿民初字第2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刘宁给付申请执行人张宁人民币19213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每月给付1000元,已经给付部分款项。现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5)六执字第21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启洽执行员 于达萍执行员 章跃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柏 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