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5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初字第506号原告李某某。被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张沛生,张家口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于1994年6月15日登记结婚,于1996年12月30日生育一女王某,现已成年。婚后感情不和发生争执。我在去年起诉离婚,本院于2014年1月22日驳回了我的诉讼请求,现在我第二次起诉离婚。请求法院支持我的诉讼请求。被告的书面答辩意见为:认为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被告现身患重病,且无经济能力,需要有人照料。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94年6月15日登记结婚,于1996年12月30日生育一女王某,现已成年。2014年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本院以(2014)西民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2015年5月19日原告第二次起诉离婚。庭审中,原告要求离婚,称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有租住的号公产房一套,同意由被告继续承租,要求被告支付女儿王某的抚养费。本院认为,原告已第二次起诉离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予解除婚姻关系。由于婚生女王某已成年,原告要求被告王某某支付抚养费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同意将公产房一套由被告继续承租并将被告的低保手续返还被告,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对该主张予以认可。案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二、位于张家口市桥西区堡子里二道巷20号公产房一套,由被告王某某继续承租。三、原告李某某返还被告王某某的低保手续,由王某某个人领取低保。四、个人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孙新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张晓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