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化法执加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梁耿文与其他执行执行追加变更案件变更申请执行人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耿文,赖惠伦,黄志英,赖增瑞,赖秀萍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化法执加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梁耿文。被执行人:赖惠伦。(已故)第三人:黄志英。是已故被执行人赖惠伦的妻子。第三人:赖增瑞。是已故被执行人赖惠伦的儿子。第三人赖秀萍。是已故被执行人赖惠伦的女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耿与被执行人赖惠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14)茂化法执字第221号]中,因被执行人赖惠伦死亡,申请执行人梁耿要求本院追加第三人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但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第三人的继承依据,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4条的规定,该案应立为变更执行主体案,并不存在追加执行主体,所以该案主体不适格。原案应继续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要求追加第三人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执行人负责缴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芝博审判员 李跃明审判员 余月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黄小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