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执字第10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莫海威与马奔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海威,马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执字第1060-1号申请执行人莫海威。被执行人马奔。本院于2013年8月13日以(2013)青执字第1060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马奔名下位于南宁市滨湖路1-4号明湖花园D座1单元814号房产,现因查封期限即将届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续行查封马奔名下位于南宁市滨湖路1-4号明湖花园D座1单元814号房产;二、续行查封期限为贰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全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徐 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