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屏山民初字第7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诉被告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屏山民初字第754号原告陈某,女,198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被告牟某某,男,197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 判 长 李小平代理审判员 邓光强人民陪审员 胡著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陈 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