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刑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3
案件名称
江某某玩忽职守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某
案由
玩忽职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安刑初字第153号公诉机关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江某某,女,1964年5月2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3021964********,汉族,大专文化,涉嫌犯罪时系萍乡市物资集团公司会计,家住本市安源区后埠街跃进北路XXX号X栋XXX室。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6月26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5年3月30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现在家。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刑一诉[2015]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江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江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国家推行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商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2011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发放有关事宜的通知》于2011年6月16日发布,规定“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领时间为2011年8月1日至2012年1月31日,申领地点为车籍所在地市(州)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联合服务窗口。各地商务、财政部门应组织本地区各市(州)商务、财政部门抓紧设立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联合服务窗口,并向社会公布其设置地点、办公时间、负责人员、联系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补贴申请,认真审核申请材料,并通过老旧汽车报废更新信息管理系统(原汽车以旧换新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管理系统)核对和录入有关信息。对符合条件的,财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发放到车主指定账户。申请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车主应提供《2011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报废汽车回收证明》(三联)原件、《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新车购车发票原件及复印件(申请重型载货汽车报废补贴的不需要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与车主同名的个人银行账户存折或单位账户开户证复印件;申请农村客运车辆报废更新补贴的车主还需要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运输管理部门出具的意见。”2011年,萍乡市物资集团公司从萍乡市商务局接管老旧汽车报废更新工作,履行相关职责。萍乡市物资集团公司指派江某某具体负责本部门老旧汽车报废更新工作。萍乡市报废汽车回收公司刘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将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车主申请材料复印件交由江某某审查。江某某未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审查,明知刘某某等人未按规定提供相应申请材料原件仍予以审查通过,导致刘某某等人伪造的113份重型载货车报废更新补贴申请通过,骗取国家203.4万元专项补贴。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事实,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江某某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过程中玩忽职守,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有异议,辩称其是临时工身份,不具有主体资格,也不负责审核。经审理查明,2011年,国家推行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并于2011年6月16日发布《商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2011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发放有关事宜的通知》,规定“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领时间为2011年8月1日至2012年1月31日,申领地点为车籍所在地市(州)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联合服务窗口。各地商务、财政部门应及时受理补贴申请,认真审核申请材料,并通过老旧汽车报废更新信息管理系统(原汽车以旧换新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管理系统)核对和录入有关信息。对符合条件的,财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发放到车主指定账户。申请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车主应提供《2011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报废汽车回收证明》(三联)原件、《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新车购车发票原件及复印件(申请重型载货汽车报废补贴的不需要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与车主同名的个人银行账户存折或单位账户开户证复印件;申请农村客运车辆报废更新补贴的车主还需要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运输管理部门出具的意见。”2011年9月,萍乡市物资集团公司从萍乡市商务局接管老旧汽车报废更新工作,履行相关职责,并决定由财务科的被告人江某某具体负责老旧汽车报废更新工作。2011年年底,萍乡市报废汽车回收公司刘某某(另案处理)、郭某某、李某某将2011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车主申请材料交由江某某审查。江某某看刘某某等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多,时间紧,明知刘某某等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缺少相应的原件材料,不符合相关规定,仍予以审查通过,并让郭某某、李某某帮其将申报的相关信息通过电脑录入系统,导致刘某某等人伪造的113份重型重型载货车报废更新补贴申请通过,骗取国家203.4万元专项补贴。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2009年、2011年汽车以旧换新相关规定,证实申请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车主应提供《2011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报废汽车回收证明》(三联)原件、《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新车购车发票原件及复印件(申请重型载货汽车报废补贴的不需要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与车主同名的个人银行账户存折或单位账户开户证复印件。资金的申领时间为2011年8月1日至2012年1月31日,财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发放到车主指定账户。商务主管部门联合服务窗口对申报材料的齐全、真实、有效负责审核,核对后将相关信息录入至信息管理系统。2、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证实萍乡市物资集团公司机构类型为机关法人。3、赣财建指[2012]174号文件、赣财建指[2012]10号文件,证实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财政拨款情况。4、2011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汇总表,证实私人车主113人,每人补贴金额18000元,补贴共203.4万元;单位11个,补贴共161.9万元,共计365.3万元。5、银行代开户资料、取款凭证,证实刘XX、杨XX、周XX、苏X等113人在银行的代开户信息及交易情况。6、萍乡市物资集团公司情况说明、张XX工作记录复印件,证实报废汽车管理工作由市商务局移交到市物资集团公司。物资集团公司决定该项工作由财务科江某某负责。7、萍乡市物资集团公司证明、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物资集团公司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工资表,证实江某某于1996年从萍乡市物资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华金物资供应公司借调到萍乡市物资集团公司财务科任会计,2012年1月企业改制后返聘在集团公司财务科任会计至2014年5月退休,期间一直为企业借调人员,非单位正式编制人员,及其工资情况。8、证人刘某某、钟XX证言,证实刘某某和钟振中在2011年国家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中仿造了113分重型载货车信息骗取国家补贴资金。车主个人的补贴申请由其二人伪造,车主信息主要由刘某某的儿媳郭某某负责。行驶证、车辆报废证明等材料都是通过制作假证的方式办理。其二人使用该113份车主的身份证复印件,以代发工资或者其他方式在银行办理了代为开户手续,国家补贴资金下来后,便拿这些卡以及存折分批到柜台直接在银行ATM机上取款,取完款就将存折和卡丢了。9、证人郭某某证言,证实其帮刘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萍乡分行以杨XX、刘XX等24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分别代开了银行账户。2011年年底,在刘某某的安排下,其和李某某将汽车补贴申请资料送到萍乡市物资集团公司的江某某处审核,并帮江某某将这些车辆信息录入了电脑。10、证人钟X华(钟XX儿子)证言,证实2012年左右,其父亲钟XX交给其一叠身份证复印件,让其在中国银行办理了一批账户开户,大概20多户,其办好业务后就将卡全部交给了钟XX。11、证人陈XX(2010.12-2013.4中国银行府前支行行长)证言,证实2012年1月份,钟XX拿了24张身份证复印件要其帮忙办理集中开户。其答应了并安排当时的员工廖XX具体办理。12、证人廖XX证言,证实钟XX于2012年1月10日使用24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在银行办理了集中开户业务。13、证人曾X、戴XX、晏X、颜XX证言(均为中国银行职员),证实刘某某使用王X等37人身份证复印件在中国银行萍乡分行营业部办理了开户手续。14、证人李某某(萍乡市报废汽车回收有限公司出纳)证言,证实2011年国家老旧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审核部门是萍乡市物资集团公司,萍乡市物资集团公司信息录入工作由江某某负责录入。2011年年底的时候,其舅舅刘某某带她和郭某某将2011年汽车以旧换新补贴的相关申请材料送到萍乡市物资集团江某某处,并提出让她们帮江某某录入信息。因江某某录入信息较慢,资料又多,时间较紧,她便主动提出帮忙录入信息,江某某答应了。当年的汽车资料大概是250份左右,基本上都是她和郭某某录入的,江某某没有录几份,大概花了两天的时间录完。她们在江某某办公室录入的时候,江某某一般都会在旁边看。审核的时候,因江某某比较忙,她就提出来帮忙盖章,江某某便答应了,她们就帮江某某在汽车补贴申请表上盖了萍乡市物资集团公司汽车以旧换新的专用章。物资集团审核通过当年的汽车补贴之后,按照政策要求,财政部门也要进行审核,其舅舅就开车送她和江某某带着资料来财政局,她们找到财政局负责汽车补贴申请审核的罗爱民办公室,并把资料交给罗爱民,罗爱民简单抽了一两份看看,就对江某某说,这是财政资金千万出不得问题。江某某当时就说自己也是相信李某某,李某某就说没有问题,请放心。然后财政局的罗爱民就打开汽车以旧换新的系统,进行财政部门的审核通过程序。15、证人陈XX(萍乡市物资集团公司财务科出纳)证言,证实萍乡市物资集团公司负责了2011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工作,具体由江某某负责,共有250台左右车辆获得了补贴,补贴资金有365万左右,具体要看财务凭证。市财政局将这些补贴资金打到我们物资集团公司专户,江某某根据补贴车辆申请表制作了2011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汇总表,然后交公司分管财务的纪委书记张XX签字,我制作支付凭证送到萍乡市建设银行开发支行,由银行拨付到车主和单位账户。市财政局先后拨付了2笔资金到我们公司专户上,一笔284万元,一笔180万元,除支付2011年车主获得的补贴资金外,剩下的作为2012年车辆补贴预拨资金。16、证人张XX(萍乡市物资集团公司纪委书记)证言,证实2011年萍乡市物资集团公司负责了老旧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工作,以前这块工作是由萍乡市商务局负责实施。我们公司汽车以旧换新工作安排了财务科负责,当时财务科有科长邓XX、会计江某某、出纳黎XX三人,具体工作由江某某做。这块工作安排没有专门开会讨论过,因为公司班子只有我和肖XX,肖XX口头上和我说过汽车以旧换新工作打算放在财务科。2012年江某某制作了一张汽车以旧换新资金补贴发放表,按照机关财务制度我在上面签了字,但具体汽车以旧换新工作审核是在2011年进行,审核工作我没管过。17、证人邓XX(时任萍乡市物资集团公司财务科科长)证言,证实2011年9月份一天,公司总经理肖XX对我说萍乡市汽车以旧换新工作已由商务局划转到我们物资,公司决定将这块工作交由我们财务科负责,具体工作由江某某负责,让我和江某某去萍乡市商务局交接这块工作。我就和江某某来到市商务局,先找到市商务局分管汽车以旧换新工作的领导(具体姓名忘记了),向他表示我们是物资集团公司派来交接汽车以旧换新工作的工作人员。这位领导就说可以,让我们直接找商务局负责这块工作的李XX具体办理交接。我就和江某某来到市商务局负责这块工作的李蔚芳办公室,李蔚芳告诉我们汽车以旧换作管理系统的网站,并将进入这个管理系统的密码写在纸条交给了江某某。李XX告诉我们汽车以旧换新工作的有关政策文件系统里面都有,自己看看就知道了。我们工作交接很快就搞完了,我就和江某某回公司了。我们公司决定这块工作由江某某具体负责。肖XX叫我和江某某到他办公室,说汽车以旧换新工作划转到物资集团公司负责,公司决定将这块工作放到财务科,并明确具体工作由江某某具体负责。我知道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要进行审核还要盖章,审核和盖章都是由江某某负责,但是这个章子是怎么来的,我就记不清楚。应该是公司领导指定江某某保管使用专用章,因为汽车以旧换新工作由江某某负责审核、公章也是由江某某保管使用。18、证人肖XX(时任萍乡市物资集团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证言,证实萍乡市物资集团公司是市政府的一个经济管理部门,属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2011年以后,萍乡市汽车以旧换新工作就由我们公司负责。这项工作我明确指示了财务科科长邓XX和会计江某某去办理这项工作的交接。这项工作我们公司接过来之后,我就和张XX碰了头,最后决定这块工作由张XX牵头并负责审签,具体工作由财务科邓XX和江某某负责。我当时把邓XX和江某某叫到我的办公室,明确对她们说,公司已经决定,这块工作由张XX书记牵头,具体工作由你们两个人做。张XX、邓XX、江某某没有对开展汽车以旧换新补贴的具体工作情况向我做过汇报。19、证人钟X连(时任萍乡市财政局经济建设科科长)证言,证实2009年下半年,我们经济建设科接到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的任务,要我们负责萍乡市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工作,因我们经济建设科负责商务局预算拨款的是罗XX,我就安排罗爱民具体负责起这块工作。当时在办证大厅还开设了汽车以旧换新服务联合窗口,我还安排罗XX抽时间去联合窗口开展这块工作。我交代罗XX按照文件要求去开展工作。20、证人林X(财政局经济建设科科长)证言,证实2010年5月份我到经济建设科时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工作已经由这个科室开展起来,由罗XX负责这项工作,应该是经济建设科原来的科长钟XX指派罗爱民负责这专项工作,罗XX如何审核补帖申请我不十分清楚。21、证人吴XX、刘X、刘XX、甘XX、许X、刘X胜、刘X文、罗X(罗本信之女)、刘X文、梁X元、邓X萍、谢X、何X、刘X生、罗X林、刘X文、刘清X、冯X生、阳X华、姚X球、王X、彭X华、赖X友、施X常、王X耀、何X怀、姚X明、刘X建(刘X生之子)、童X炎、蒋X林、文X萍、谢X萍、漆X诗、丁X、叶X林、郭X、黎X、曾X纯、姚X明、何X(何X的姐姐)、彭X桃(共41人)证言,证实均无重型载货车,也没有委托任何人申请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从未拿过18000元的补贴资金。22、证人熊XX证言,证实2009年至2013年2月,我在萍乡市众安汽车有限公司工作,负责该公司的汽车安全和机务工作。众安公司申请过报废汽车,2009年至2010年期间是向市商务局申报,后来换成市物资集团审核申报材料。我申请众安汽车公司的报废汽车需要车辆登记证、行驶证、购车发票、附加费原始件,身份证或组织机构代码等材料,车辆登记证、行驶证、购车发票、附加费证等都是拿了原件给他们审核,审核好后,他们会通过我将原件拿回去,他们只留复印件。一开始我们将材料交给办证中心窗口李XX处;物资集团接手该项工作后,我将所需要的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交给报废公司的小郭或小李,她们审核完后通知我将原件拿回去。23、证人罗XX证言,证实2011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工作由商务局划转给物资集团公司主管。2011年底审核材料的时候,当时物资集团的小江(江某某)、萍乡市报废汽车回收公司小李(李某某)送当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的补贴材料来给我审核,因为当时我工作非常忙,而且她们说审核截止日期快到了,我就抽查了5份申请材料,没有再对剩余材料进行审核,然后就直接在电脑上点击审核通过。这次审核过程大概花了两个小时左右就完成了。抽查的几份材料里面,并没有看到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根据有关文件要求,申请材料里面必须要提供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供有关部门审核,虽然我看过的材料里面没有身份证原件,但我相信江某某审过这些身份证原件,所以我审核通过了这些申请。我以为江某某审核过了,我当时还问了她有没有仔细审,她说审了,我就相信她了,也就没有过多追问。2011年获得补贴的资金是在2012年拨付给物资集团的专户的。我只记得2012年9月份拨付了一笔284万的补贴资金,2012年12月份拨付了一笔180万元的补贴资金。具体以财务凭证为准。大概2012年春节和2013年4、5月,萍乡市报废汽车回收公司的小李给了我两次500元的红包,说我审核这些资料辛苦了,表示一下感谢。24、被告人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我从1996年至今由萍乡市华金物资供应公司借调到萍乡市物资集团财务科任会计,2011年我负责老旧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工作。因2011年的汽车补贴申报材料都是累积到年底送到我这边来的,所以一下子工作量很大,我一个人录入系统来不及,我就让送申报材料过来的郭某某和李某某帮我录入资料信息,但是她们在录入信息的时候,我会在旁边看着。这些申报材料都是由萍乡市报废汽车回收公司交给我的,原始材料并没有拿给我,我也不清楚车主是否将原始材料交给刘某某,反正在我录入过程中没有看到车主的原始身份证。因为我听李某某和郭某某说,市商务局也是这样,不需要看的太仔细,没有问题的,她们帮我快点录入就行了。我审核通过后,需要在申请表上加盖审核意见专用章,该公章上面雕是萍乡市物资集团的全称,下面雕的是汽车以旧换新专用章几个字。因为材料比较多,这些章都是李某某帮我盖上去的。只有经过我审核通过并盖章之后,这些补贴申请才会进入财政部门审核这个环节。2011年底的一天,我把所有申报补贴的材料全部审核通过并录入资料信息之后,我和李某某就将当年申报的所有材料拿到市财政局罗爱民的办公室审核,当时罗爱民抽了一两份材料看了看,就对我说,她这个事是相信我,就审核通过了,然后罗爱民就在系统里面进行财政部门的操作。我们回公司补贴资金申请表打出后,加盖汽车以旧换新专用章,然后由财政部门在相应栏目里面盖财政部门的专用章。审核通过后,国家会把相应的补贴资金打到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再把补贴资金转到我们的专户上,再由出纳转到申报补贴的车主账户上。2012年一年三节刘某某给我500元红包,审核结束后刘某某另给我1000元,说我审核工作辛苦了。另查明,2014年6月23日,侦查机关在办理刘某某、钟振中贪污一案中,向萍乡市物资集团会计江某某核实有关情况时发现其有渎职行为,同年6月26日,侦查机关通知江某某到该院接受询问,萍乡市物资集团将江某某送到安源区人民检察院接受询问,并于6月26日对江某某以涉嫌玩忽职守罪立案侦查。萍乡市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8月26日将该案指定安源区人民检察院管辖。该事实有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决定书、安源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归案经过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过程中,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江某某在庭审中提出不具有主体资格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江某某的供述、证人肖XX、邓XX、陈玉辉、张XX、郭某某、李某某等证言、萍乡市物资集团公司情况说明、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物资集团公司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工资表等证据,足以认定被告人江某某在萍乡市物资集团公司财务科任会计期间,负责对2011年老旧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材料进行审查、信息录入,因其玩忽职守,未进行严格审查,将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车辆信息录入系统,致使刘某某等人伪造的113份重型重型载货车报废更新补贴申请通过,骗取国家203.4万元专项补贴。根据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关于“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被告人江某某符合渎职罪的主体资格,故其辩解与审理查明的事实、法律规定不符,不能成立。被告人江某某玩忽职守,造成国家经济损失203.4万元,根据2012年1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二款关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二)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之规定,属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江某某在侦查机关审查其他案件作证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事后接侦查机关通知后主动投案,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司法局经调查评估认为被告人江某某社区矫正条件较好,依法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江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郑 婉人民陪审员 彭利兵人民陪审员 朱郭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黄 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