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莘商初字第6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朱金亮与郭增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金亮,郭增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莘商初字第694号原告朱金亮,男,农民。被告郭增喜,男,农民。本院在受理原告朱金亮与被告郭增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欲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为由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朱金亮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金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朱金亮承担。审判员 岳宗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窦艳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