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长执字第00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王蓉蓉、王娜、王莉莉、王妤、王换换、王惠惠申请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长执字第00106号申请执行人王蓉蓉.申请执行人王娜.申请执行人王莉莉.申请执行人王妤.申请执行人王换换.申请执行人王惠惠.委托代理人梁缠学。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景继军,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王蓉蓉、王娜、王莉莉、王妤、王换换、王惠惠申请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2014)延长刑初字第000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7日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蓉蓉、王娜、王莉莉、王妤、王换换、王惠惠于2015年8月10日以其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达成和解协议无需继续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2014)延长刑初字第000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修源代理审判员 杨 军代理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高云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