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法民初字第06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王某某,叶克某某与重庆市合川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庆市合川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中心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叶某某,重庆市合川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中心,重庆市合川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案由
人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6025号原告王某某,女,195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叶某某,男,194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壁山县。被告重庆市合川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中心,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瑞山路76号。被告重庆市合川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江亭路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叶某某与被告重庆市合川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庆市合川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中心人格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的时间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故应视为原告自动放弃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兴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郁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