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肥东执字第007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高云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云,许克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肥东执字第00772-1号申请执行人:高云。被执行人:许克道。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2014)肥东民一初字第011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8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许克道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许克道银行存款38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崔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崔雷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发文稿纸签发:核稿:会签单位:拟稿人:打印份(2014)肥东执字第00772-1号文件标题: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高云,女,1981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林城镇阳光山村61号。被执行人:许克道,男,1973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包公镇大许村北份六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2014)肥东民一初字第011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8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许克道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许克道银行存款38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崔明二0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崔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