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民二初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合浦粤桂建材有限公司与徐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浦粤桂建材有限公司,徐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二初字第348号原告:合浦粤桂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工业园区建材市场旁。法定代表人杨帆,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伟华,广西盛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合浦粤桂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合浦粤桂建材有限公司逾期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吴莉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朱 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