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民初字第16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张厚强、刘龙昊等与张卫鹤、张孝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初字第1620号原告张厚强。法定代理人张中岐,农民。原告刘龙昊,农民。法定代理人刘金会,农民。委托代理人赵磊,河北兴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卫鹤。法定代理人张孝坤,崔秀清。被告张孝坤,农民。被告崔秀清,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厚强、原告刘龙昊与被告张卫鹤、被告张孝坤、被告崔秀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厚强、原告刘龙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张卫鹤、被告张孝坤、被告崔秀清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厚强、原告刘龙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厚强、原告刘龙昊撤回对被告张卫鹤、被告张孝坤、被告崔秀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张厚强、原告刘龙昊负担。审判员刘晓二0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刘津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