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3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黄来政与陈志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来政,陈志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3379号原告黄来政,男,198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大田县。被告陈志安,男,197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来政与被告陈志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通知后未预交诉讼费,本案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罗洁青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曾伟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