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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竹溪民特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罗承、何佑梅等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竹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罗承,何佑梅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竹溪民特字第00001号申请人罗承,学生。监护人罗来智,男,汉族,1942年2月19日生,农民。被申请人何佑梅,农民。申请人罗承要求宣告何佑梅失踪一案,本案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罗承称,申请人系罗贤军与被申请人何佑梅的儿子,生于2002年10月18日。父亲罗贤军于2002年因意外身亡。被申请人何佑梅于2004年6月外出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在被申请人何佑梅外出后一直跟随爷爷罗来智生活并由其抚养。故申请人特向法院申请宣告被申请人何佑梅为失踪人。经查,被申请人何佑梅,女,汉族,1973年5月11日生,农民,住湖北省竹溪县水坪镇沙坝村五组,公民身份号码××。系申请人罗承的母亲。申请人罗承的父亲罗贤军于2002年因意外身亡。被申请人何佑梅于2004年6月外出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在被申请人何佑梅外出后一直跟随爷爷罗来智生活并由其抚养。被申请人何佑梅与罗贤军(已故)共同生活期间没有共同财产。申请人罗承的奶奶也已去世,查无其他监护人。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5月9日登报发出寻找被申请人何佑梅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三个月,现已届满,被申请人何佑梅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何佑梅下落不明已满二年,申请人罗承作为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失踪,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何佑梅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丁友才审 判 员  向建军代理审判员  虞名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云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第二十一条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八十三条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