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环民初字第22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原告XXX与被告X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环民初字第2200-1号原告XXX,住威海市环翠区。委托代理人林梁健,威海环翠孙家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XXX,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XXX与被告XXX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名下的位于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XXX室房屋采取保全措施,并已由威海市百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照原告申请的标的额400000元,查封被告XXX名下的位于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XXX室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宫伟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芳 来源:百度搜索“”